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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士荣,男,汉族,1985年出生,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1、精通民商事案件,负责案例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借贷、交通事故、离婚、劳务合同、建设工程等,累计100+2、参与庭审全过程,熟... 详细>>
律师姓名:颜士荣律师
手机号码:18061868631
执业证号:13209201910095588
执业律所: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哈尔滨路905号
一、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1、合同生效日期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
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
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一般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对抵押权人要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该证书上都存在“债权数额”一栏。对于抵押(最高额抵押不在本文探讨之列)而言,《房屋他项权证》所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关系?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否以《房屋他项权证》上“债权数额”栏记载的金额来确定?实践中据此认定不一,本文做一梳理。
三、签订抵押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3)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5)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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