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0-6186-8631

律师介绍

颜士荣律师 颜士荣,男,汉族,1985年出生,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1、精通民商事案件,负责案例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借贷、交通事故、离婚、劳务合同、建设工程等,累计100+2、参与庭审全过程,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颜士荣律师

手机号码:18061868631

执业证号:13209201910095588

执业律所: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哈尔滨路905号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如何生效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如何生效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061868631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哈尔滨路905号

Copyright © 2021 盐城阜宁县颜士荣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